为规范学院的收费、退费工作,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民办高等学历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学生办理缴费、退费手续,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收费范围: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等学杂费及其他代理收费。
第二条 收费标准:
1. 学费,由学院自主确定并报上级部分核定;
2. 住宿费,鉴于目前学院的住宿费是属于代收代付性质,其收费标准根据出租方要求确定
3.代办费包括教材、专业耗材以及观摩费等,代办性收费需体现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学院向在校学生代收的教材等费用,在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4.鉴于线上购物的便利性,学生宿舍床上用品和日用品一律由学生自主采购;宿舍保险箱的租赁由学生自行决定,需要者与供应方直接签署租赁合同。
5.学生证、图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各类证、册、卡不得收费。遗失后补办的,可按成本收费。
6.列入教学计划应对学生提供的服务不得在学费外额外收取费用。
第三条收费公示:学院收费项目严格按照本市教育收费公示的要求,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在当年招生工作启动之前向社会全面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当年收费标准公示之后,不得再次变更。
第四条 调整学费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
第五条 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及代办费,不得跨学年预收。
第六条 收费和退费程序:
1.学生应于每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按学院的收费通知规定将应缴的学杂费存入银行卡(学院统一为每位学生办理的建行储蓄卡),财务处委托银行按收费标准进行扣款。扣款成功者,学院将出具收费凭据。
2.开学后30个工作日内财务处将为扣款成功者出具正式发票。
3.代办费按支付价进行核算,采用“按学年结算,多退少补”原则,于每年暑期进行清算,代办费余额统一经过银行退至学生持有的银行卡。
第七条 特殊情况的退费
1.学生休退转学,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相应退还学生一定费用。
2.退费标准,按学期计算,上课时间不满三分之一的,退还本学期学费、住宿费三分之二;上课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本学期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3.学生因故休学的,按实际休学时间折算后余额退还学生,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4.学生退费应履行一定手续,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出具有关材料和凭证。学院根据有关规定认为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必须向申请人提出。学院认为可给予退费的,区别不同情况核定退费金额,退费给学生。学院的退费一律退还至学生的学费卡中,不予现金方式支付。由代理人领取退费的,其代理人应提供合法凭证。
第八条其他代理收费
学校代理的收费,包括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如国家级、上海市级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以及招生报考等费用,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其 他
1.本制度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2.本制度由本院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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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