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合同的授权委托
第一条 签订合同可以实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订,也可以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学院有关人员代理签订。
第二条 代理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签约人应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第三条 代理人必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对学院负责对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审批
第四条订立合同前合同承办人应当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政策法律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必要时尽职调查并形成报告,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合同。对于首次合作的合同对象或新的业务模式必须就前述分析结果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 对于首次进行合作的合同对象,应自在合同签订前通过适当方式进行信用调查分析,包括:
(一)要求对方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二)对方提供的资料不清晰、不完整或认为有必要的,应当进行如下实地调查。包括:在对方当事人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查阅其企业基本信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第六条 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订立合同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七条 对外签订合同,应当以单位法人名义进行,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八条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应予约定以书面确认书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以传真方式签署的合同应当在条款中明确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未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材料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合同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第九条 订立的合同要求及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包括标的物的构成清单、名称等;
(三)价款或酬金(总价款在2万以上的标的必须签订合同,总价款在2万以下的标的视情况尽量签订合同);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十条 合同各项条款应规范表述,须注意以下: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应与其公章一致,签约人不是其法人代表的,应当核实其授权书。
(二)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合作事项涉及专业资质的、应当核实对方资质证书。合作事项较为复杂的,应当以附件形式进行说明。
(三)合同价款的数额、构成及支付条件、方式应当在合同中具体列明,并尽可能避免收款的前置条件。
(四)合同履行期限应明确至日数或具体的日期。
(五)既有业务合同的履行方式应使用确定的业务合同模板。
(六)合同验收标准、方法、期限应当明确具体。验收的期限应当进行合理限定,如逾期未验收的、过错一方应承担责任。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具体、明确,违约金有法律规定的按规定列明,法律未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明确具体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须写清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违约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
(八)合同须明确争议管辖法院或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在不违反专属管辖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与对方协商将我方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九)正文页的末尾应注明“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十)合同表述应明确具体,避免使用“尽力”、“左右”、“最”等语义不明的词语。
第三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传真等);
第十三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及时签署终止协议,明确费用结算及后续事项的处理;非经协商致解除合同曲,承办人应审视合同履行情况,采取措施避免或降低违约责任,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学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院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
承办人应及时保存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并妥善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文件、资料、补充协议。如具体承办人发生工作调动或者离职的,该承办人应对尚未履行完毕或款项尚未结清的合同进行书面说明包括合同开展情况、对方对接人、结算情况等,并将合同相关的聊天记录、文件、资料、协议等全部移交给新的承办人,并由新承办人签收。
第十六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学院财务处,并报学院董事会,以便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一)出现纠纷协商不成,且已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达六个月,或纠纷自现三个月尚未解决的;
(二)发现对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
(三)发现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它情形;
(五)对方可能或已经申请仲裁或诉讼的;
(六)由于我方的原因,可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全面履行的。
第十七条遭遇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的履行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注意保存有关证据;在对方提出因不可抗力影响其履行时,应当及时要求其提交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单位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对账、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第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的、合同经办人应当及时发出督促其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函件,并取得对方当事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章 合同的归档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应按照《档案法》的要求整理、编目、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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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