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对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海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联合颁发的《实施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市教委高教处《关于制定现代高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现代高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质量提升专项资金”)包括市教委下拨的上海高职高专市级精品课程、上海高职高专院校重点专业建设教学设计比武、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以及双证融通、产教研协同基地、师资培训、技术技能竞赛等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集中使用、突出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原则。
第四条《质量提升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明确其所承担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市教委关于《质量提升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负责管理资金、组织队伍、按期实施项目建设。
第五条凡使用《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纳入学院限定性资产统一管理,认真维护,充分合理使用。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列入学院综合经费预算,根据批复,编制本院年度《质量提升专项资金》各项目及配套资金预算,作为当年度学院经费预算的补充。
第七条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专项资金,不得随意更改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确保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期完成,原则上当年预算当年执行,需结转使用的,按有关规定报批后使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质量提升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方案中所列项目支出,并达到承诺的预期目标。
第十条《质量提升专项资金》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教学、科研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等。
(一)人员经费。指在《质量提升专项资金》项目建设中,用于引进、特聘和培养一流专家、学科领军人才、紧缺人才、优秀中青年教师,建设双师(结构)团队及学生培养等所发生的支出,以及重大科研成果和教学成果的奖励经费等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政策规定。
(二)教学、科研经费。指在《质量提升专项资金》项目建设中,用于实施国家或上海市教育改革研究项目的配套经费。
(三)业务费。指为完成《质量提升专项资金》项目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租赁费、专家和临时人员的咨询、劳务费、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招待费、出国费支出。
(四)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质量提升专项资金》项目的学科专业体系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任务而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其运行维护等支出。
第十一条《质量提升专项资金》支出应按现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各项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实行报账制,资金支付除支付个人劳务费外,一律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
(三)资金的支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四)严格专项资金审核制度,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五)专项资金报账支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六)5万元以上的专项购置经费一律实行多方询价,多人参与,多层把关,在确保高质量同时,做好价格最低,并逐步向政府采购过渡。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性的津贴补贴,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申报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定期或不定期对《质量提升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督查,确保专款专用,财务部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第十四条制定《质量提升专项资金》项目院级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定期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学院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管理。
第十六条所有与《质量提升专项资金》有关的学院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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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