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完善各类专项经费的管理制度,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专项经费的专项管理和专款专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专项经费的范围
第二条专项经费是指学院管理和使用的具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经费。专项经费来源于上级和有关部门拨款、学院配套资金。主要包括:专业建设经费、科研经费、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经费、课程和教材建设经费、师资队伍建设经费、信息化建设经费、基建和修缮经费以及其他相关经费。
第三章专项经费的申报立项
第三条申报上级各部门的专项经费,由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牵头,组织项目执行部门按照各专项经费的相关申报要求进行立项论证、立项申报和办理申报手续。职能部门在申报材料的同时需报送学院财务处备案。
第四条专项经费下达后,立项部门应按照预算资金和计划组织实施,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经费无特殊情况不得进行调整。如因发展需要和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或增设专项,由立项部门按专项经费审批程序办理,在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专项经费的使用
第五条专项经费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会计制度以及学院相关规定。专项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预算申报的内容执行,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六条 经审核立项的专项经费,由学院财务处下拨预算经费拨款通知单或经会议通知,并设立专户,实行专项核算。
第七条 专项经费采购仪器设备严格按照学院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执行。
第八条专项资金报账支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资金支付除支付个人劳务费外,一律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
第十条专项经费的使用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如遇特殊情况,且调整幅度较大的项目,必须进行预算变更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利息收入一律留在专户滚动使用。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的结余,上级部门和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有文件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无文件规定的,对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由学院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加强审计监督,实行整体项目验收审计。
第十四条 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交接。
第十五条 对工程类项目专项资金所发生的隐蔽工程,负责资金结算的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场签证认可,否则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第五章专项经费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专项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专项经费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除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有文件规定外),并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负责。
第十七条项目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在财务处的指导下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把关,并定期与学校财务处核对专项经费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学院财务处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按财务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审计条例对专项经费的立项、实施、使用、管理等环节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十九条 学院项目牵头管理部门应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项目的目标效益进行绩效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执行中,如遇上级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并修改本办法。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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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