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学院教学质量,确保专业培养目标的实现,经研究决定,对学院在校生实行逐年专业甄别,对不合格者予以留级或淘汰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凡本院各专业学生入学后于第一学年结束及二、三年级每学期结束时,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各甄别小组对其进行专业甄别考核。
第二条 各系甄别小组人选由学院教务处组织,小组成员由教务处、督导组和相关专业教师组成。教务处主任为甄别小组组长。
第三条 凡本院各专业一年级第一学年结束时,经甄别小组甄别考核,符合以下条件者,作留级或淘汰退学处理:
1、专业主要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达到一门以上(含一门),并经甄别小组复核仍不及格者,给予留级处理;
2、一般专业课及公共必修课,达到三门以上(含三门)不及格者,给予留级处理;
3、符合以上二项中的任一条款,且学生旷课迟到累计20课时以上,或品德纪律分扣分达到40分以上者,直接予以淘汰退学处理。
第四条 凡本院二、三年级的在校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作留级或淘汰退学处理:
1、一学期中,专业主要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达到一门以上(含一门),并经甄别小组复核后仍不及格者,给予留级处理;
2、一学期中,一般专业及公共必修课,达到三门以上(含三门)不及格者,给予留级处理;
3、符合以上二项中的任一条款,且学生旷课迟到累计20课时以上,或品德纪律分扣分达到40分以上者,直接予以淘汰退学处理。
第五条 对学生作留级或淘汰退学审核处理时,如出现专业课教师评分与甄别小组复核评分不一致的情况者,以甄别小组复核评分为准。
第六条 专业甄别考核和专业淘汰复核只进行一次,不复议,不补考。
第七条 根据上述条款给予留级处理的学生,教务处将其学籍归入下一届学生档案中,报市教委学生处备案后,该生将被编入下一届班级就读。
第八条 根据上述条款,给予淘汰退学处理的学生,取消其学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其户口、档案退回原籍。退回的学生不属于校纪处分,不影响其报考其它专业院校,但不得报考本院原专业。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