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学历在读的专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思想进步。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思想道德素质优良;
(五)有良好生活习惯,无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奖名额由上海市教委统一下达,学校按照各中心参评年级在校生人数占全校参评年级在学生总人数的比例确定各中心评奖名额。
第六条 各中心按照评奖名额择优评选,若中心出现因学生不符合申请条件而放弃的名额,则由学校统筹后重新分配。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再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本人登陆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信息化工作平台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向班主任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条 各中心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组织本中心评审工作,审核通过后将拟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和材料一并报送学生处审核汇总,学生处将汇总审核的名单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审后,在校内进行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评审结果上报市教委审核。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学校上报市教委的学生名单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中心要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学校审计处、纪检监察与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国家奖学金管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