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管理,依法治校,立德树人,保证广大学生有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同时对违纪学生进行更有效的教育,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规定。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维护祖国的利益,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坚持实事求是,遵守外事纪律。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物,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学互助,珍惜教学、科研设备;爱护花草树木。
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维护教学秩序,考试不作弊。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诚实守信,待人有礼;尊敬师长,乐于助人;举止得体,讲究卫生。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参照文件:
2005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修订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2017年0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