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中共教育部党组为加强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建设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教委、新疆生产兵团教育局部署各高等学校党委,为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关于社团改革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第二十六次全国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学生社团建设管理,着力解决当前学生会学生社团面临的突出问题,引导学生会学生社团真正服务于学生成长成才,服务于学校事业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社团性质和宗旨
第一条 大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校学生依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加强作风建设。积极探索学生会负责人轮值制度和学生会成员的志愿者招募制度。引导学生骨干树立宗旨意识、服务意识,警惕防范吃吃喝喝,拉帮结派等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杜绝官僚化、娱乐化,真正体现为学生成长服务、为学校工作服务,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学生骨干在参与评奖、评优等事项时,不得与其岗位直接挂钩。
第三条社团的宗旨: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党委宣传保卫人事、教育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会学生社团工作机制。学校党委要定期听取学生会、学生社团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相关重要问题,明确党委分管学生工作负责同志;分管学生会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的负责同志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应聘、考核;分管教学的负责同志参与学生会学生社团的教育培训。
第四条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五条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章 社团成员及组织机构
第六条 社团的所有成员应是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一人同时参加的社团数量最多不超过3个。外籍学生、长期正式留学生加入社团需到所在院(系)开具在校生证明,由班主任、辅导员或导师签字同意,再由该院(系)党委(团总支)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外籍学生、长期正式留学生还需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同意、备案。
第七条 社团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社团章程,执行社团的决议和决定。
(二)就社团管理、社团活动等向社团负责人提出建议或意见。
(三)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四)积极参加活动,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团有关会议,接受社团的教育和培训。
(二)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三)知晓社团事务,民主参与社团管理。
(四)向主管部门反映本社团的实际情况。
(五)自愿参加或退出社团。
第九条 社团负责人和骨干成员(含社团正、副负责人、各社社长及其相应职位人员)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十条 精简机构设置。按照结构科学人员,精干运转有序的原则,精简工作部门,体现学生组织特点,实行扁平化管理,形成高效的学生会组织体系。合理控制学生社团规模,规范注册、登记严格实行学生社团年审制度。只有年审合格的社团方能继续开展活动,年审不合格的社团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社团可根据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受共青团 大学生社团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学生社团总支”)的领导和指导。社团中团员应参加所在院(系)和所在社团团支部的活动。
第十二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团联合会”)是由 正式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在平等的基础上组成的联合体。社团联合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接受校党委的指导,是各社团与校党委联系的纽带。其主要职能是:规划社团发展与建设,监督社团行为,促进社团交流,协助校党委对社团进行管理。社团应接受社团联合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社团联合会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校内所有在社团联合会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所有社团必须经社团联合会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并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者即为非法社团。学校禁止非法社团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各社团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置组织机构,具体设置情况和重大变更应报社团联合会备案。组织机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负责人正职1名、副职1名。
(二)社团职能部门的设置应充分结合社团的性质、宗旨和特点。
(三)50人以下的社团可至多设置2个职能部门、50人~100人的社团可至多设置3个职能部门、100人以上的社团可至多设置4个职能部门。
(四)社团每个管理部门设部长1名、副部长1名,不设干事。
第四章 社团成立
第十六条申请成立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社团发起应具备一定条件,成立社团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
第十七条 社团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
及以上我校在籍学生发起。
(二)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三)完成章程制定、部门设置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性质、宗旨、主要任务,会员的资格、权利和义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和管理程序,换届选举及干部的产生、考核和罢免,经费来源、章程的修改程序、纪律等及其他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四)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第十八条 社团的名称应与社团的性质、自身宗旨相符,能够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及其他不宜使用的名称。新成立社团的名称原则上应包含“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字样,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必须使用全称。
第十九条 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持所在院(系)党委(团总支)介绍信到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和发起人名单。
(二)经社团联合会初步审核后,由筹备组在社团联合会领取并填写《大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和《大学生社团负责人登记表》一式两份,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三)经社团联合会全面审查报校党委批准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社团成立申请表》和《社团负责人申请表》社团联合会和社团各存档一份。
(四)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第二十条 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社团自行决定,部门的数量、各部门负责人的数量应符规定,并建立民主决策的议事制度。社团组成人员情况(包括年级专业、政治面貌、宿舍、联系方式等)必须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全体成员按照程序民主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由班主任、辅导员或导师签字同意并在所属院(系)党委(团总支)加盖公章。
(二)外籍学生、长期正式留学生需到所在院(系)开具在校生证明,由班主任、辅导员或导师签字同意,由所在院(系)党委(团总支)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外籍学生、长期正式留学生还需由国际合作处审批同意。
(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热心于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上学期学分绩点低于1.2。
(二)曾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校党委、学生会和社团联合会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强制解散社团的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五)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行为者。
第二十二条新成立社团的发起人,需向社团联合会提交《 大学生社团负责人申请表》,由该社团指导教师,发起人的班主任、辅导员或导师,3位以上社团骨干成员签名,由社团指导单位以及该负责人所在院(系)党委(团总支)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社团联合会批准并登记后,方可就任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社团需设立联络员一名,以保证社团与社团联合会的信息交流畅通,以及每周按时完成社团签到等工作。联络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社团正式成员。
(二)在社团中任副社长(副会长)及以上职务。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初的前2周内社团联合会接受新社团申请成立的相关材料。申请成立新社团必须先上交申请书到社团联合会接受初步审查,被认为具备成立新社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后,方可进行成立新社团的具体筹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的第3周前,通过初步审查的新申请成立社团应向社团联合会提交《 大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的第4周,由社团联合会集中组织召开新社团成立答辩会,听取已提交完整材料的社团发起人的相关陈述,社团联合会结合社团上交的材料以及社团发起人答辩现场的陈述对申请成立的新社团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讨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民主投票决定提出答辩集体意见,上报校党委。
第二十七条 校党委对社团申报材料和社团成立答辩意见进行复审,由校党委主管社团工作的副书记签署审核意见后,在党委书记办公会予以讨论通过。
第二十八条 每学期的第8周,通过审查的新社团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同时新社团负责人及骨干成员学习相关规章制度,并由社团联合会统一组织考核。
第二十九条 通过全校公示和社团规章制度考核的新社团,由校党委给予新社团准予成立的正式批复,并填写《大学生社团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登记表》(一式两份),上交社团联合会和校党委存档。
第三十条 新成立的社团在其刚成立的一个学期内处于预备期阶段,应接受社团联合会以及全校师生的观察和监督,其间可举办活动但不得正式招新,社团联合会定期对其进行相关考核。预备期结束后新社团方可正常开展包括公开招新在内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社团可聘请一名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学校各级行政管理干部或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的聘任及有关考核参照《 大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第三十二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专家、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誉会长),但必须事先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及社团联合会的审批同意。
第三十三条 超出新社团申请成立的时间(前2周),确有所需且真正具有成立新社团必要的,必须经校党委书记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启动新社团成立程序。
第五章 社团管理
第三十四条 配齐指导老师,选配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关爱学生成长的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担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要承担学校的学生社团发展建设,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与学生社团相关活动等任务。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教师应为中共党员。科学核算,认定指导教师的工作量,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津贴、职称评定、评奖评优中提供政策支持。
第三十五条 社团联合会应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对开展不当社团活动的社团和境外社团的校园分支,代理企业校园业务的社团;开展民族宗教活动的社团;地下社团,学校党委要迅速开展整顿治理,对情况复杂及严重的重点社团,联合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网信部门共同开展。要密切关注社会敏感问题的社团,成员骨干仅单一民族或单一地区的社团等,高校党委要建立健全舆情监测研判应对处置机制,着力加强对思想政治类社团的监管。注意化解已形成的热点,防范新的热点生成,避免出现高校学生中的群体性事件。
第三十六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校党委按期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开展社团评优表彰活动,对社团及其负责人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奖励。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可根据情况向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推荐,授予其相应的奖项和荣誉。
第三十八条 社团联合会对违反规定的社团,在报请校党委意后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社团联合会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限期整顿。对于整改后仍有问题的社团,社团联合会报请校党委后可予以解散。
(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不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四)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五)骨干成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的行为。
(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举办活动。
(七)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责任的成员,由校党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校纪处分。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校党委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第四十条社团对外宣传与联络管理
(一)社团负责人在印制名片时,内容要属实,并必须醒目注明“学生社团”字样。名片制好后必须上交一张至社团联合会备案。
(二)校党委统一制作社团会员证,任何社团不得私自制作。
(三)社团接受社会媒体采访,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对外宣传时,必须定位于社团,并且醒目注明“学生社团”字样。
(四)社团邀请校内外重要领导出席活动必须提前向社团联合会请示,经校党委批准后方可进行。社团与指导单位以外的校内外其他单位进行联络或联合开展活动,必须事先上报社团联合会并经校党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擅用其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六)社团在与校外单位或组织办理赞助或合作等事宜时,若有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必要,必须上报社团联合会,经审核后由校党委批准,以“共青团 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名义与该单位或组织签定合同或协议,社团不得与校外任何单位或组织自行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
(七)社团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校党委给予相应处分;若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则由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该社团以及社团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社团的登记注册
社团每学期注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团上学期工作总结和本学期工作计划。
(二)《大学生社团登记表》、《大学生社团团支部登记表》、《大学生社团学期财务表》。
(三)社团活动照片、视频,社团及成员校外获奖证书、奖牌、奖杯扫描件或照片(集体奖项需要原件)等资料。
第四十二条社团交流
(一)社团联合会定期组织召开分类交流会,各社团按照理论、实践、科技、文艺、体育的分类分别参加。
(二)社团联合会安排专人主持交流会,负责记录,整理各社团的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各社团负责人汇报近期工作和活动情况,交流社团工作的经验。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其出勤情况将作为社团考核与评估的一项量化指标。
第四十三条社团签到制度
(一)学期内每周各社团联络员应按规定时间通过网络平台签到,汇报社团近期工作和活动情况。联络员因故无法签到,必须委托社团其他骨干成员完成签到工作。
(二)签到工作一般于每学期的第一次社团大会后开始,视不同情况具体通知。
(三)社团联合会安排专人负责记录、整理各社团的签到情况,并及时将结果通报校党委主管副书记。
(四)社团签到情况将作为社团考核与评估的一项重要量化指标。
第六章 社团活动
第四十四条社团举办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履行审批程序。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活动和参与违纪违法活动,不得散布违反、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学生社团不得涉及宗教文化和外事服务,不能欺仅欺纳单一民族或单一地区学生参加,不得跨地跨校联合组织。
第四十五条社团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必须按规定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共同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社团联合会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并由社团联合会备案。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企业、社会机构和个人原则上不得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社会经费资助,有冠名资助需要的需向学校党委批准。
第四十六条社团开展下列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活动,应提前一个月到社团联合会申请,并报校党委。校党委视情况要求社团举行专家答辩会。社团开展校外活动必须遵守《大学生社团校外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一)活动地点对人身、财产安全有较大威胁的活动。
(二)长时间长途出行的活动。
(三)其他具有较大安全隐患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两个及以上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事先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社团联合活动的申请,经社团联合会审核并报校党委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准备工作。在准备工作完成后,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将联合活动方案提交社团联合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活动。
第四十八条社团举办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的联合活动,必须事先社团联合会同意后并上报合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由校党委报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九条 社团邀请校内外知名人士出席活动必须提前向社团联合会申请,经校党委主管副书记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社团联合会、校党委、相关业务部门、社团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十一条 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必须提前5天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申请时要说明被邀请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必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介绍信。
(二)社团联合会审核报校党委批准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相关证明(校党委、社团联合会盖章、审批人签名)到学校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
(三)讲座、报告会的秩序由社团负责维持,讲座、报告会内容与申请不符者,社团联合会可当场取消该场讲座或报告会,并报校党委对该社团进行处理。
(四)讲座、报告会结束后一周内,由组织者向社团联合会作书面汇报,并提交影音资料,由社团联合会备案。
(五)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等。
第五十二条 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应向社团联合会申报,经批准后,张贴在校内指定的布告栏上,不得随意张贴。
(二)张贴物必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应署社团正式名称。
(三)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海报、广告等,严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和不文明图画、标志。
第五十三条 为加强校党委对各社团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全面推动社团活动的开展,促进社团开展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校党委对满足条件的社团活动进行项目化支持:
各社团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的标准和程序予以申报,申报的经费应完全按照申报计划的内容使用,所申报的活动应有实际效果,对促进校园文化的繁荣以及社团建设发展都有积极的作用。
第七章 社团换届选举
第五十四条 社团成立后,必须成立社团理事会。社团理事会成员由社团负责人、社团副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社团理事会是社团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社团的日常工作,是社团的核心。
第五十五条社团理事会于每年社团纳新后在社团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组织换届选举,选举结果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五十六条 社团负责人任职条件
(一)政治坚定。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勇于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负责人均为中共党员。
(二)学习刻苦。带头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前百分之三十以内。
(三)工作勤奋。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勤于思考,勇于创新,迎难而上,积极主动地在同学中开展工作,努力做出实绩。
(四)作风扎实。朝气蓬勃,实事求是,发扬民主,敢想敢干,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沾染官僚习气,热心为同学服务,做同学的知心朋友。
(五)奉献意识突出。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团结同学,助人为乐,诚实谦虚,清正廉洁,有自我批评精神,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社团换届选举应拟定选举办法,经参加选举的社团成员表决通过后生效。表决前,应当允许同学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对选举办法进行讨论、发表意见,在基本统一认识后进行表决。社团正、副负责人换届选举办法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举的组织方式。社团正、副负责人由社团全体成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的组织工作可由上届理事会或社团联合会主持。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参加选举人数的4/5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二)投票方式。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三)选举形式。由学校党委在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指导下,按照章程,通过提名、推荐、考察公示、公开选举,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
(四)选举。选举前由主持人向社团全体成员宣读候选人名单,并介绍各位候选人基本情况。
(五)计票。计票要当众进行,计票结果由总监票人向社团全体成员当场公布。主持人向社团全体成员宣布当选人名单。
社团正、副负责人产生后,组成考察小组按照一定程序酝酿提名各部门正、副负责人人选,提请全体成员大会表决,得票超过半数以上者方可任职。
第五十八条 新一届理事会经选举产生后,本届理事会书面报社团联合会、校党委审批,批准备案后新一届理事会开始工作。每届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换届工作一般在每年4月份进行。
第五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干扰选举(包括故意拉帮结伙,恣意破坏选举,以吃请或财物“贿赂”同学拉选票,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妨碍同学行使选举权,虚报选举票数等),一经发现,取消选举结果,重新组织选举,并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选举中出现的营私舞弊行为,所有成员有权实事求是地向有关单位以具名方式反映。如情况属实,予以重新选举。对检举人打击报复者,酌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条 负责人出现下列问题之一时,必须罢免所任职务:
(一)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二)在任期间补考、重修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4门次。
(三)有社团半数以上成员联名反映该成员自身行为或工作有问题,经核实无误。
(四)对社团成员中存在的问题不关心、既不解决也不上报,同学反响大。
(五)不正常开展和参加活动达5次及以上。
(六)不服从上级组织工作安排,造成社团工作出现重大失误。
第八章 社团考核评比
第六十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社团在校园文化生活中的积极作用,提高社团活动的水平,带动社团的全面繁荣和发展,促进社团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校党委定期进行社团及其负责人的评优表彰工作,星级评定及评优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条 惩罚措施依次为下:
(一)通报批评。(二)警告。(三)严重警告。(四)暂停活动限期整改。(五)解散社团。
第六十三条 成立时未向校党委申报的带有社团性质的学生组织,一经发现即予以解散,并对其负责人报请学校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已申报成立、但尚在审批之中就开展活动的准社团,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取消成立资格;造成恶劣影响的社团,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十四条 社团举行重大校内活动,未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予以批评警告;若造成恶劣影响,则予以该社团通报批评直至解散,并提请学校相关部门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十五条 社团未经校党委批准擅自举办出游、社会实践、考察等校外活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解散,并提请学校相关部门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十六条 社团一学期没有任何公开活动(以校党委登记为准),予以自动解散;一学期公开活动少于两次(以校党委登记为准),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十七条 社团违反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解散,并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十八条 社团违反对外宣传与联络管理相关规定的,给予该社团通报批评;若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则由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该社团以及社团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十九条 社团在学期初无故未按时到校党委办理重新注册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未做任何说明,逾期时间在1周以内,予以通报批评;逾期超过一周,视为自动解散。若有特殊原因,应向校党委提交报告解释说明。
第七十条 社团负责人无故不参加社团大会,对该社团予以批评警告;无视批评警告者,对该社团予以暂停活动限期整改。
第七十一条 社团无故不参加社团交流会,对该社团予以警告;无视批评警告者,对该社团予以暂停活动限期整改。
第九章 社团财务
第七十二条 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自律节约,自觉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
第七十三条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进行营利性活动。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校党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七十四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经费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社团应定期将账目收支情况向社团成员公布,并接受社团成员和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审查和备案。社团负责人不能兼任财务人员,不能干涉财务人员的工作。社团财务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将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并有相应原始凭证。
(2)定期向社团成员汇报财务状况,并接受社团成员监督。
(3)在社团主要干部换届时,负责做好财务交接工作。
第七十五条社团联合会将对各社团财务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未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社团,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制其活动;情节严重者,将停止其活动直至解散该社团,并建议学校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十六条 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社团解散或终止时,其财产归属由社团联合会报请校党委参考社团章程予以处理。
第十章 社团变更及解散
第七十七条 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必须到社团联合会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社团应组织社团成员每学期在社团联合会统一注册一次,社团成员变动状况应及时上报社团联合会备案。社团联合会每年应统一组织社团纳新一次。
第七十八条 社团名称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由社团负责人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由该社团成员签名,由该社团指导教师签字同意、指导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校党委批准并登记后,方可更换。
第七十九条 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由该社团原负责人向社团联合会提交选举报告和新任负责人参加社团骨干培训班的毕业证或学员证,选举报告由该社团理事会成员签名;由该社团指导教师、新负责人的班主任或导师签名同意;由社团指导单位以及该负责人所在院(系)团组织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校党委批准并登记后,方可更换。
第八十条 有团支部的社团如需更换团支部书记,由该社团理事会向大学生社团总支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共青团 支部委员会工作条例》(暂行)进行选举,报校党委批准并登记后,方可更换。
第八十一条 社团指导教师一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由社团理事会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由该社团原指导教师和新指导教师签名同意,经校党委批准并登记后,方可更换。
第八十二条 社团指导单位一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由社团理事会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由该社团原指导单位和新指导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校党委批准并登记后,方可更换。
第八十三条 社团印章、网站如需更换,由社团理事会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经校党委批准并登记后,方可更换。
第八十四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向社团联合会提交解散报告,解散报告由社团理事会成员签名;由该社团指导教师、新负责人的班主任或导师签名同意;由社团指导单位以及社团负责人所在院(系)团组织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社团联合会批准并登记后,方可自行解散,并报送校党委备案。
第八十五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社团联合会在报请校党委同意后可以将其强制解散: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背离社团宗旨,与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三)成员人数不足10人。
(四)未按期在社团联合会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五)盗用校党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或其他单位、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六)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
(七)停止活动予以整顿,但整顿并未达到效果的。
(八)社团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八十六条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
(一)实际成员人数不足10人。
(二)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
(三)在学期初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册,也未在规定时间说明理由。
第八十七条社团解散后,社团联合会将通过网络、公告、社团大会等形式公开通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凡以前规定和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八十九条本条例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党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