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公开学校信息申请,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初步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认为可以由当场答复的,由办公室答复申请人。其中:
1. 属于学校公开职责权限范围,但尚未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学校信息不存在;
2. 不属于学校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掌握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3.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
4.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并已通过相应途径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学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5. 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处理意见归档。
二、经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初审,不能直接答复申请人的,申请人的申请信息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通过 OA 系统发至与该信息相关的部门(下称具体承办部门),由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提出的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并将处理结 果反馈至信息公开办公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答复申请人。答复处理意见参照第一条执行。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具体承办部门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且不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五、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公开同一学校信息,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具体承办部门已经做出答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