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风险意识,加强学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财务监控措施,有效控制财务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风险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不善可能造成的资产安全威胁;计划不周,财务状况恶化,可能造成的财务运行困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周,可能给财务运行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三条 财务风险控制的基本目的:通过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内审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行为治理机制,使学校财务风险控制与财务实际相适应;真实、可靠的了解掌握内、外部信息,国家政策变动情况,银行信贷政策信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风险处理机制,从根本上预防、控制、降低和化解财务风险。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是防控财务风险的主要责任部门,财务处在学校董事会领导下开展财务风险预测及防控工作。
第二章 财务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条 提高财务风险意识。学校领导决策层应当将风险防范意识贯穿于整个决策过程中,提高财务风险意识,规避财务风险,积极化解风险,实现办学的公益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合理化。
第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自身财务收支状况,认真科学的制定总体发展规划。科学设置管理队伍、配置师资力量、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科学制定校园建设规划。控制基本建设规模、进度、计划,防止资金链断裂的债务风险。
第七条 学校应当强化预算管理制度,强化留有余地的预算意识, 强化预算执行力度。应当坚持保运转、后发展的预算安排次序;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预算安排原则。防止无预算、超预算合同的发生,避免超预算的财务风险。坚持重大事项专业咨询制度,避免合同纠纷风险。不断提高预算质量和合同管理水平,确保预算支出与预算收入相适应。
第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收入管理,完善、强化收费信息管理,强化收入统筹管理意识,杜绝私设小金库、截留收入事件,做到应收必收,确保收入安全完整。
第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强化财务制度下的审批制度, 严格财务手续,强化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体制,防止分散管理带来的财务风险。
第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融资风险控制。应当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一是融资要纳入预算;二是融资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防止政策风险;三是严格、强化融资管理,控制融资规模在净资产的合理范围内;四是在正确评估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 科学制定负债总量,合理设置负债警戒线,将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十一条 强化资产负债管理。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度,建立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强化资产管理意识,防止和降低资产损失风险。学校应根据资金需求和收入情况,及时调整负债结构,达到规避财务风险的目的。
第十二条 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学校财务人员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培育财务风险规避意识,严格执行各项制度,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有效控制风险的发生。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分析评价体系。对学校财务综合实力、财务运行绩效以及财务发展潜力进行评价(财务综合实力评价:学校的办学收入和最大筹集资金能力,包括学杂费、住宿费、代收代管及其他收入等;财务运行绩效评价:即按照收入和支出相比的经济效益评价原理,对学校财务资金运行的效果、效率、效益等进行评价; 财务发展潜力评价:评价学校在负债和财务风险方面的承受能力,该类指标包括年末流动资产、负债总额、负债率、负债收入比等指标)。 通过评价掌握学校总体实力,充分挖掘学校的内部潜力,努力增收节支,量入为出,有效地规避财务风险,给决策者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风险预警体系。财务风险预警体系属于事前监测,将其融入到学校的财务控制、考核、分析、决策中,把过去和未来有机地结合起来。一是对无法规避和已经发生的财务风险进行记录;二是要对已采取的风险防范对策进行评估、总结。应根据环境变化,对财务风险的防范机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学校风险预测报告体系。预测财务风险应即时报告董事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