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建立健全教育收费的长效管理机制, 确保我校收费工作依法有序和公开公平,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 2016 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法 (2016) 33 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 2015 年民办高等学历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民 (2015) 4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 收费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原则,教育收费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事先公示,自愿选择,规范操作”的规定执行,学校各学院、处(室、所、馆)(以下简称“各部门")均应认真贯彻执行,以规范我校收费行为。具体要求是:
1.不得在公示收费标准之外自立收费项目、 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2.不得收取国家和本市以及主管部门已明令取消的项目费用;
3.不得将国家下达的计划内招生指标变相高收费,不得搞 “校中校”、变相“双轨”收费,不得以降分录取的形式高收费、乱收费;不得向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收取与入学有关的赞助费;
4.不得变相提高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不得假借中外合作办学名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5.不得向参加补考或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收取“补考费”、“转专业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赞助费等。
第三条 学校对事业收入进行严格管理,继续加强预算决算收支管理, 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在学校存续期间,全部收入与积累均用于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改善办学条件 和提高学校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学校工作人员应自觉抵制各类商业贿赂,不得索取和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
第二章 收费管理组织机构及岗位负责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 “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教育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为学校教育收费第一责任人,副校长、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校党政办公室、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学生教育处、财务处、后勤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为组员。
第六条 学校教育收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教育收费的规范管理和领导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政府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实施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教育收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应完善规范收费 的岗位责任制,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校内有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党政办公室负责教育收费的信访接待工作。按照学校制订的信访工作规范和程序,认真受理有关学校收费工作的咨询和举报, 做到相关人员职责到位、咨询问题答复到位、举报问题查核到位。
2.教务处负责在校学生已修学分统计、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考试、结算学生教材等工作。学生学历教育收费按照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办理;代办考试收费应按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书杂费必须坚持 “自愿和非营利” 原则,按照“事先公示、自愿选择、规范操作"的要求办理。
3.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招生收费规范工作。学校招生录取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的招生 计划执行,严禁冒用学历教育名义在录取体制外违规招生和违规收费,以及招生时违规收取与录取挂钩费用的情况;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收费项目和 标准、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
4.学生教育处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学生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帮困资助基金的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每年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 %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不使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5.财务处负责学校统—收费管理和协调工作。按照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文件办理收费业务,建立健全收费退费制度,坚持收费及时入账,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建立并实施票据购入、管理、领用制度,未经学校财务处同意,各部门不得擅自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设置“小金库 ”、“账外账”。
6.后勤保卫处负责学生水电费结算、后勤服务等工作。水电费结算应按民用标准进行结算,根据市教委规定每年按10个月进行水电费补贴;服务性收费必须事前广泛听取学生意见,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按照“事先公示、自愿选择、规范操作”的要求办理。
校内所有收费项目须报学校批准并予以公示后才能执行,收费项目应明确相关责任人,制定相关规定和办法。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八条收费种类及原则
(一)教育收费种类
1.学费:按招生简章中公布的标准,按学年预收。
2.住宿费:按招生简章中公布的标准,按学年收取。教育收费标准制订的原则。
学费和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学校可统筹考虑学科专业、教学质量、办学成本、住宿成本,兼顾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需求和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 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二)收费标准及审批
1.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一律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执行。
2.教育收费审批。由学校教务处、财务处、招生办公室等部门根据制定学费标准的原则提出初步方案,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校党政领导联席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退费原则
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休学、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等,按照本市《国家发改委、教 育部、 劳保部关千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价费 [2005]029 号)的规定执行, 具体退费流程按《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中途离校学生费用结算实施细则》操作。
第十条代办费及服务性收费
1.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发生的代办收费事项,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与学费、住宿费分列收取。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代办费中额外加收任何其他费用。
2.按学年收取的代办费,按学年结算。在学年结束前,由相关部门按成本出具结算清单, 及时向学生公布并核对确认后,交财务处进行多退少补。
3.对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 ”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服务性收费的标准由提供服务的职能部门,根据成本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和管理 办法,填写 “收费项目申请表”交财务处审核学校教育收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收费公示
(一)公示内容
1.教育招生及收费的公示。 招生公示中收费公示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咨询及投诉电话等。
2.贫困家庭学生助学计划的公示(见本办法第四章)。
(二)公示方式:主要包括招生简章、校园公示栏、校园网、财务处收费处、发给学生的书面通知及清单等。
(三)公示基本要求:
1.公示的教育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必须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 报校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及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后公示。
2.代办费及服务性收费等项目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经学校批准。有关部门应按规定 范围和规定方式使用。
3.实行长期公示制度。收费政策、项目及标准等发生调整变动,应及时更新公示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 对贫困家庭学生的助学计划
第十二条 助学计划项目及管理
1.对贫困家庭学生的助学计划包括各类政府奖学金、政府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奖学金、学校助学金、补贴、学费减免、帮困资助基金、勤工助学等。
2.学校对贫困家庭学生继续实行助学计划, 积极协助落实国家助学贷款, 按国家相关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资助学生,认真评审校内困难助 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勤工俭学津贴等。由学生教育处负责。
3.学校学生奖、助学金申请和管理办法,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第五章 财务核算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收费工作岗位责任制,设立保障机制,严格遵守《会计法》及有关规定,对所有收入及时入账,不设小金库、账外账。
第十四条 学校的教育收费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根据勤俭节约原则,教育收费主要用于教学设施的投入与学生生活设施的修建,保障教职工的薪金福利等支出,保障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收费的项目,由职能部门到财务处备案,明确相关收费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在收取费用时,应逐个进行登记,每日结算并及时交财务处解缴银行。财务处根据收取的款项金额,统一开具发票。
第十六条 收费工作规范
1.收到的款项须开具纸质或电子发票,待条件成熟,取消纸质发票。收到的款项应及时解入学校银行的学费专户,并及时记账汇总。
2.代办费收费须按自愿、非营利原则,实施学年清算、多退少补。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 每学年结束时,各职能部门按照教育收费规范对本部门的收费工作进行自 查, 学校教育收费管理领导小组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每月财务汇总、审核,由财务处总账会计负责;财务处处长负责对教育收费工作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寻找原因、认真分析,及时汇报,并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 学校监察负责监督检查教育收费规定的执行情况。做到违规问题处理到位,违规责任追究到位。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学校将追究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