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学校财产的责任心,保证学校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避免学校资产的损坏和流失,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学校有关仪器设各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的管理。
第三条 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各单位、部门应经常开展勤俭办学、爱护财产的教育。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爱惜公物的自觉性,同时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监督,建立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四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均应赔偿。在处理上,可根据具体情节,责令赔偿损失的全部、部分或免于赔偿,必要时还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还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造成仪器设备严重损失的还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及时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必要时还应同时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事故部门应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写出事故报告,明确责任,并依据本办法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查处理。部门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
第六条 学校对一贯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器材、修旧利废有显著成绩者;对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抢救、抢修财产、减少损失者;对与损坏、浪费、盗窃仪器设备的行为敢于斗争者,应给予表场和奖励。
第二章 赔偿界限及处理原则
第七条 由以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均应全赔。
1. 违反操作规程者;
2. 未取得大型仪器设备操作资格证书或未经管理 (指导)人员同意,不听从指导,擅自动用者;
3. 在操作过程中,指导不负责任,不及时,工作失职或擅离职守者;
4. 擅自挪作他用者或虽经批准但是因私借用者;
5. 不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拆改或解体仪器设备者;
6. 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致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被盗者;
7. 野蛮搬运、装卸、乱扔乱堆者;
8. 领发、外借仪器设备不按规定办理手续者;
9. 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者。
第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经有关部门、专家证实和现场鉴定确认,报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赔:
1. 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坏;
2. 因超过使用年限,在正常工作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 经过职能部门批准,在试用仪器设各、进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抢救工作中,虽经采取措施,仍未能防止的损坏;
4. 由于其他无法防范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第九条 确定赔偿额度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损失价值减轻赔偿(低值耐用品50-90%,固定资产 20-80%)。
1. 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少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坏的;
2. 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偶尔疏忽大意造成损失的;
3. 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抢救,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损失较小的。
第十条 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任,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较大的,除按规定赔偿外,还应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必要时可在适当的范围内给予通报。
第三章 赔偿额度与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赔偿金额:
1. 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进行赔偿时,应当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机电设备工具类按 10-20年折旧;仪器仪表、电子产品类 5-10 年折旧;超出折旧日期的,按其残值计赔。赔偿金应以其损失时重置价计算;
2.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零配件,不至于造成仪器设备报废的,只计零配件价格;
3. 仪器设备损坏后,虽经修理可以继续使用但性能下降的,应根据情况计算受损价值;
4. 事故责任人不只一个的,应当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用。
第十二条 赔偿处理。仪器设备丢失或因损坏己无法修复和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在按以上规定处理后可申请报失、报废。报废、报损物资的残骸由学校主管部门统一收回处理。
第十三条 赔偿金收缴和使用。赔偿金由事故部门负责催收,学校财务处负责收缴。赔偿金专门用于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