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学校就业工作开展,提升就业经费使用效益,规范就业经费使用,根据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就业经费的概念
本文所指“就业经费”系学校在每年制定财务预算时,按每生50元的标准,根据实际毕业生人数,计提当年的毕业生就业经费。
第二条 就业经费适用范围
1.用于学校为就业工作开展的宣讲会、推进会、总结会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2.用于学校安排教师和辅导员联系企业、看望实习生、走访毕业生所发生的交通费;
3.用于奖励积极为毕业生推荐工作岗位且有实效的专、兼职教师;
4.用于奖励在阶段性就业达标中完成指标的毕业班辅导员、班导师、专业负责人等。
第三条 就业经费使用标准
1.学校为开拓就业市场组织的宣讲会、推进会,总结会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走访企业、看望实习生、毕业生所发生的交通费等费用,比例应控制在40%左右,最高不得超过50%。
2.学校用于奖励积极为毕业生推荐工作岗位且有实效的专、兼职教师和阶段性考核中达标的毕业班辅导员、班导师的费用,比例应控制在50%左右,最高不得超过60%。
第四条 就业经费审批流程
就业经费发生后,由经办人报学院分管就业工作领导审核,按学校经费审批权限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