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各类教学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保证我校教学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调动项目建设人员积极性,规范经费使用与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按照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学建设经费是指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等三级教学建设经费,以及学校规定给予的配套经费。本办法适用于教学口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经费,不包括上海市民办高等教育政府扶持资金项目经费。
第三条 各类教学建设经费,由教务处及其他相关教学职能部门归口管理,保证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教学建设经费遵循“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的管理原则。经费使用的范围包括从立项到验收所发生的有关建设费和业务费。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和实施,严格按照本办法和项目预算使用经费,保证经费使用范围与效益。
第五条 为确保建设经费的投入绩效,项目组应事先编制用款计划,由教务处及其他相关教学职能部门审核后发出拨款通知单,财务处编写项目经费使用代码,每次拨款金额由教务处及其他相关教学职能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
第六条 项目经费报销时,应按财务管理规定,认真填写报销单并附原始票据,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经院长签字后方可报销,不能超支。
第三章 经费开支及要求
第七条 教学建设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实践教学、教学团队建设、产学合作教育基地建设、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等相关内容。
第八条 经费开支仅限于教学建设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人员经费:包括讲座费、指导费、咨询费、评审费等各项劳务费(竞争性项目建设经费可用于支出项目组成员劳务费)。人员经费按项目预算编制执行,其中:学校拨款的项目总额在2万元以下的(含2万元),应控制在总费用的50%以内(其中本校在职在编人员经费不超过总费用的30%,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控制),项目总额在2-5万元的(含5万元),应控制在总费用的40%以内(其中本校在职在编人员经费不超过总费用的20%,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控制),项目总额在5-10万元的(含10万元),应控制在总费用的30%以内(其中本校在职在编人员经费不超过总费用的15%,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控制)。上海市教委及以上机构拨款的项目,不得列支本校在职在编人员的人员经费。
(二)会议费/差旅费
1.会议费:包括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培训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支出。
2.差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培训等活动而发生的国内差旅费等,具体分为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补贴及市内交通费。
上述经费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三)图书资料费:包括项目组成员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书籍、资料、工具书购置费以及相关资料复印费。图书资料报销前须到所在院系、部处管理员处办理登记入库手续。
(四)出版印刷费:包括项目研究成果(研究报告、论文、教材、专著)印刷、出版等所需的费用。其中论文类出版印刷费报销标准参照规划与科技相关规定。
(五)设备购置和使用费:设备购置费包括购买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设备和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六)其他支出: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处的其他支出,应在申请预算时详细列示具体用途及预算依据。不得列支和提取管理费。
第九条 对已获批省部级以上项目并由上级部门拨款,或虽已获批省部级以上项目但经费由学校自筹的,如确实因项目需要,经费可以用于购买电脑等设备,但需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学校自有资金拨付的项目或学校用于配套上级拨款的经费,不得用于购买电脑等设备。
第十条 教学建设经费应按照预算批准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不得购买与教学建设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用于报销私人消费支出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凡使用教学建设经费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与项目经费资助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学校资产管理规定在报销前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的同时应及时清理经费账目,项目验收结题后,应于6个月内办完结账手续。若继续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须办理延续使用经费手续,延续经费使用不得超过1年,逾期未办理者,项目经费将予以收回。
第十三条 获批省部级及以上的项目,上级拨付经费将足额拨付给项目专款专用,如学校给与配套经费,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校级立项项目经费一般按启动40%、中期40%和结项20%分三个阶段分别划拨。后续经费的划拨将依据对项目进展、完成的检查情况确定。
第四章 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组应统筹安排,确保按期顺利完成研究任务,合理使用经费,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因故变更项目负责人、管理单位或需要改变项目名称、成果形式,对建设内容有重大调整的教学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设经费将停止使用。如确需继续建设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及其他相关教学职能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继续完成项目建设和使用项目建设经费。
第十六条 各类教学建设项目必须按建设要求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对建设中期检查不合格,未能按计划完成预定目标的项目,学校将冻结项目经费使用,并按相关规定取消项目建设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