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思想政治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加强经费投入绩效管理,切实推动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依据《上海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为市教委下拨的思想政治工作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提升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管理能力和工作质量。
第二章 专项经费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是专项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各分管校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专项经费的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各部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
第四条 教务处、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学校审计机构等部门职责如下:
(一)教务处负责思想政治工作专项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协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指导和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进度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经费,配合财务处做好专项经费的绩效审核工作。
(二)专项经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负责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严禁超范围开支。
(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由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四)学校审计机构负责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对专项经费管理各相关部门行使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专项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是专项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项目立项书约定的实施内容和经费预算开展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等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预算分配。学校根据市教委高校思政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年度任务清单和绩效评价情况,确定专项经费项目、经费额度以及负责单位。
第七条 预算编制。项目负责人由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项目负责人负责根据任务目标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专项经费预算。
第八条 预算评审。专项经费评审采用业务及财务专家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等方式开展,主要采用集中评议、现场答辩、书面评议等方式。经费额度以预算评审为准,评审完成后,评审报告报市教委备案。
第九条 预算调整。专项经费预算一经评审确定一般不予调整,应严格按照备案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用于项目所在单位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
第十一条 支出内容。支出主要费用内容包括:
(一)场地租赁费:主要用于组织项目研究等产生的场地租赁支出。
(二)差旅费:主要用于开展相关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含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材料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等支出。
(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等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知识产权事务等支出。
(五)劳务费:主要用于直接参加项目人员(项目所在单位在职人员除外)的劳务性支出。
(六)专家咨询费:主要用于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支出。
(七)培训费:主要用于组织开展培训的支出。
以上相关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执行上海市及学校有关资金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各项目负责单位要按照预算和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推进经费执行。专项经费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完成。预算年末未执行完毕的资金,按照有关财政资金结转和结余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上海市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年度结束,学校将组织各项目单位对照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和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资金使用绩效自我评价,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并于下一年度一月底前报送市教委。
第十五 条经批准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外,限期收回已拨付的经费,同时取消下一年度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